办案成效
2022年2月11日,玄览刑事辩护团队邵知渊律师、王李影律师办理的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案纪实
2021年4月8日
陈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5月4日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2月29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21日
玄览刑辩团队邵知渊律师、王李影律师接受陈某某家属委托,此时本案已于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二位承办律师立即赶往检察机关阅卷,并同时与检察官取得联系。
辩护人阅卷完毕后,立即奔赴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
先后6次约见检察官,面对面沟通,并多次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2月11日
经辩护人多方努力,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同意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难点
涉案时间跨度长、案件卷宗较多、涉案金额近3000万。
在对本案证据进行梳理过程中,本案与以前办理的非法采矿类案件不同,本案属于在河道内开采砂石部分时间段持有疏浚批复,对于批复的性质是否应当认定为许可,为此辩护人对证据展开详细梳理。
对案件海量证据梳理完毕后,辩护人认为,在本案的多位犯罪嫌疑人中,陈某某并未直接参与本案的非法开采行为,综合陈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应认定其从犯身份,应当减轻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涉案金额近3000万,若按3000万金额认定,本案中陈某某的刑期将在3年至7年。辩护人认为在刑事案件处理中,需立足案件证据,寻找法律依据,发掘辩护角度,确定辩护方案。在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要不吝于表达辩方意见,辩护人可就存疑处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本案良好的辩护效果也因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公诉人能充分采信辩护人意见,尊重本案客观事实。
法律适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