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办案成效
2021年12月27日,玄览刑事辩护团队李小敏律师办理的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检察机关以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纪实
本案发生于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7日对许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次日对许某某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以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南京市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7日,许某某经传唤至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在此之前,许某某对于自己所涉事情的性质还处于懵懂状态,直到检察机关向其说明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能被判处实刑,其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2021年9月13日,玄览刑辩团队李小敏律师接受许某某的委托,详细询问了案件始末,并即刻于当日至检察机关阅取全案证据材料。因审查起诉期限至此已近两个月,辩护人担心检察机关随时会作出起诉决定,遂先行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对案件构成犯罪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口头沟通,此后,便对全案证据展开细致审查,广泛搜集参考案例十余篇、相关专题的法院调研文章数篇,最终形成以无罪为辩护观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9月17日向检察机关提交。
检察机关对该辩护意见给予了充分重视,经历数次意见交换,于2021年12月27日对许某某正式宣布不起诉决定。
法律适用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办案心得
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务”,其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不成立本罪。这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必须程序上合法。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紧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层层推进辩护观点的论证,动摇了妨害公务罪成立的根基,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1.紧扣客观证据,真实还原案件事实,建立辩护的事实基础。
在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发现,案发当日公安机关调取的一份视频资料较为完整的记录了事发经过,而侦查卷宗中部分言辞证据与之存在诸多矛盾,若检察机关仅对言辞证据以印证规则予以审查,极易对案件事实产生误判,为还原案件事实,辩护人将视频资料所摄内容,按照时间线,具体到时、分、秒,以客观中立的语言,对重要节点的经过整理成文字,呈交给检察机关,从而为辩护建立起基本的事实基础。
2.对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执法行为,确立辩护的规范前提。
不同的执法行为,其实体要件、程序要求是不同的。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分析研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案中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了限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实体要求及程序规定,从而为辩护建立起基本的规范前提。
3.针对执法问题,层层论证辩护观点,增强辩护的说服力度。
在对执法行为的定性作出准确判断后,辩护人结合视频资料所证实的事发经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分析了本案在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强制措施应用条件、执法行为审批程序三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在分析过程中,为增强说服力度,辩护人对每一违法情形,都附以情节相当、或经行政诉讼被法院确认违法,或经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作为佐证。最后,辩护人将所有观点升华于法益保护原则,认为执法机关在采取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平衡。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共同秉持了对于案件事实充分尊重、对于案件性质审慎对待的态度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