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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平安夜,两位妈妈平安回家——张某等二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5  |  浏览:760

办案成效

2021年12月24日,玄览刑事辩护团队王珂莹律师、茅婷婷律师办理的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全案均以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纪实

张某甲、张某乙系母女关系,某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20日,玄览刑事辩护团队王珂莹律师、茅婷婷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并了解案情,即刻开展辩护工作。因为疫情原因,张某甲、张某乙所在隔离监室封闭,首次会见一延再延。在监室解除封闭的当天,终得预约会见,并在首次会见的沟通中发现本案事实虽清楚,但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因该案涉案金额很高,如果构罪起刑七年以上,玄览刑事辩护团队经研讨后决定对该案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搜集了相关判例,开展了调查和检测,对所有有疑问的地方都极尽求索,搜寻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和承办机关多次明确坚持表达无罪观点。经过多番努力和沟通,公安机关仍表示需向检察院提捕。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围绕事实认定、定性争议,与承办检察官多次进行观点交流,并主动提交多组证据。因案涉民营企业,检察机关也格外审慎对待,对辩护意见予以了充分听取与研究。最终,在团队律师的坚持下,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决定不批准逮捕。释放当日,正值2021年12月24日平安夜,两位妈妈从看守所释放,在家人的陪伴下,平安回家。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心得

本案一旦入罪,当事人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辩护人有义务将案件定性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呈现于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更加清楚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为此,对辩护方向的准确把握及辩护策略的正确制定,对于开展有效辩护至关重要,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辩护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首先打破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避免简单粗暴地将构罪作为辩护前提;此外,做到战略上大胆乐观,战术上小心谨慎,将所有争议最终都要落实到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研判上,通过细致周密的工作与及时有效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同时,本案的良好效果,也得益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遵从审慎原则,对涉企犯罪案件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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