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成效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批准逮捕,江苏玄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事专业律师李小敏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候审,其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因其母亲住所门前道路长期未能修好影响其母亲的出行,心生不满,用汽车将道路堵住,因影响他人出行致群众报警。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接警后,指派民警到场处理,民警至现场后要求郭某某移车遭拒绝,民警遂电话向派出所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建议指派交警将车辆拖离,期间二人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郭某某以打嘴巴、撕扯、抢手机及执法记录仪等方式阻碍执行公务。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三、办案过程
2020年10月21日,郭某某家人找到江苏玄览律师事务所,委托为郭某某辩护,此时,检察机关已对郭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因受疫情影响,郭某某被拘留后需进行隔离羁押,为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通过律协申请预约视频会见。10月23日,辩护人通过视频会见了郭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转达了家人的关切,让从未阔别家人的郭某某得到心理宽慰。
与此同时,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了解批捕原因,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移送审查起诉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方案。为此,辩护人陪同郭某某家人赴涉案派出所向民警提交致歉信,向检察机关提交悔过书,传递郭某某及其家人对其行为的认识、悔恨以及对民警的歉意。
2020年11月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阅取案卷后于2020年11月9日向检察机关正式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从案发起因、行为后果、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阐明申请理由。2020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郭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当日,恰逢其女儿的生日。
2020年12月16日,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四、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备注: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规定,2020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条第五款修改为袭警罪,规定如下: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律师提醒
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轻则遭受治安管理处罚,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将可能因“袭警罪”面临最高达七年的刑罚;如果造成更恶劣的后果,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因而承担更为严重的刑责。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
原创:李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