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南昌大学法学院 法学学士
毕业后在检察院、法院工作十年,先后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工作。
执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民商事、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200多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 业务专长:
婚姻家事、公司控制与治理、合同争议解决、刑事控辩与刑民交叉
◆ 成功案例:
一、民事部分
1.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提出“被告将婚前房产变卖所得用于婚内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原告附条件的赠与,分割房产时应考虑购房出资来源”的意见,原告经法官释明后同意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后被告分得案涉房产约75%的份额。
2.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第三人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代理第三人提出“建房审批表上载明的未成年人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和“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协议无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判决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理的约定无效,第三人享有案涉房产60%的份额。
3.代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韩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提出的“继承期待权益处分协议合法有效”的意见,判决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
4.原告朱某甲、李某与被告李某甲、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提出“被告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被告多分遗产。
5.代理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诉南京某开发公司、南京某拆迁公司、朱某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提出的“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意见,判决案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抗辩“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且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并驳回原告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仅支持退货退款。
二、刑事部分
1.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以本案系民事纠纷为由全程做无罪辩护,在涉案数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十倍且被告人不认罪、未赔偿被害人、未获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法院“疑罪畸轻”判处被告人拘役刑。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已不能自理,经家属劝说后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辩护人为其办理了监外执行,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该案入选2020年《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
2.王某某等16人涉黑涉恶一案,审查起诉阶段为第一被告人王某某成功减少涉黑罪名,一审阶段再减少虚假诉讼罪名,最后将判决刑期大幅降低。
3.傅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辩护后,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数额和量刑均大幅降低,最后为被告人争取到法定刑下限。
4.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辩护后,一审过程中检察院变更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大幅降低,最后法院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减少刑期并适用缓刑。
5.代理被害人王某控告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成功立案和指控,严某某最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代理被害人祁某某控告韩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一案,在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诚恳道歉、提供巨额经济补偿、删除相关隐私信息原文件、签署保证书的情况下,被害人接受和解并撤回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