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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览·证据与司法论坛”第一期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1-05-17  |  浏览: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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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日晚上7:00,江苏玄览律师事务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室成功举办“玄览·证据与司法论坛”第一期讲座活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检察学研究会、廉政法制研究会等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龙宗智应邀作为报告人出席,为与会人员带来了一场以“立法原意何处寻——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评析”为主题的精彩讲座。论坛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秦策教授及江苏玄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邵知渊主任与谈,南京大学法学院秦宗文教授也参加了学术交流,玄览律所部分律师旁听了讲座。

龙宗智教授的讲座以“立法原意何处寻——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评析”为主题展开,旨在从遵循立法原意的角度出发,兼及法理合理性与实践需求,探索新司法解释修改的正当性。

在讲座开始,龙宗智教授首先表达了对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高度肯定,认为它“不愧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内容最为丰富、地位最为重要’的解释文件”。同时,龙宗智教授也提出了司法解释中有待斟酌的四个问题,分别关涉法庭驳回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及相关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证据未移送的裁判规则以及对质新规。

首先,对于法庭驳回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及相关规范,龙宗智教授认为,探讨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必须探讨其制定基础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该规范制定基础包括回避理由以及法庭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两部分内容,前者是法院审查回避申请的内容和标准,后者是司法解释修改中参照的规则。对于回避理由,龙宗智教授认为,司法解释将刑诉法第29条中的“其他关系”解释为“其他利害关系”违背立法原意、妨碍程序公正并且会引发实践矛盾。赋予法庭当庭驳回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的新设规范部分转移了对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权,模糊审检关系,损害法院中立形象。基于此,龙宗智教授提出建议,希望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适当调整实践中对回避理由的审查规则。

其次,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这一问题,2021刑诉解释做出了肯定答复,然而龙宗智教授并不赞成这一观点。其认为,在行、刑证据衔接中,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相区别,慎重对待主观性证据的证据能力,这已成为基本共识,也是司法解释拟制者们排除行政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主要原因。然而,对比鉴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更缺乏专业性、严谨性和独立性,因此更不适合被确认为刑事诉讼证据。将事故调查报告直接确认为诉讼证据,会排除实践中鉴定的运用。因此,龙宗智教授建议,严格把握该规范适用条件,在具备鉴定条件时,坚持进行司法鉴定。

接下来,龙宗智教授从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对证据未移送的裁判规则作出评价。龙宗智教授认为,该规则对于促进控方全面移送证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要求有积极意义。但是,司法解释的第73条没有规定适用前提,会使在庭审中本就占据证据优势地位的公诉机关更怠于提交对被告人的有利证据。针对这一缺漏,龙宗智教授提出一条建议,即修改第73条最后一句,使其容纳司法解释常用的综合审查判断方法。

最后,在司法解释中的对质新规,龙教授表达出自己的遗憾。其认为,该新规没有吸纳先前立法中的完善规定,未能反映近年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制度进步,不利于刑事审判对质程序的完善,且存在概念不完整因此不利于指导实际操作的问题。基于此,龙宗智教授建言,希望扩大对质的主体范围,并且兼顾对分案审理的被告人到庭接受询问及到庭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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